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苏州市社会组织促进会;英文名称:SUZHOU ASSOCIATION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缩写为:SANPO。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市各类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管理者、研究者以及关心、支持社会组织的单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枢纽型、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整体协调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引领全市各类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相关人士,加强协调、扩大交流、维护权益、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增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诚信自律水平,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为苏州市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苏州市烽火路8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法规,促进全市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

2.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举办各类活动,促进全市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开展社会组织管理等情况的调研,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咨询、建议和决策参考;

3.搭建好为社会组织服务的平台,提供相关的服务、咨询、培训和相关的指导、帮助,促进社会组织自律诚信和公信力建设,帮助社会组织切实提升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4.协调好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方面的相关关系,建立信息网络,编纂刊物,搞好宣传和引领,为社会组织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向党和政府积极反映有关社会组织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6.在全市各类社会组织中开展有关争先创优、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理论研讨和对外交流等活动,促进社会组织治理能力的提升;

7.承担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至少二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2018年5月30日经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