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

作者:SystemMaster
时间:2018-02-05
       具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得到国际承认的重要标志。联合国通过其经社理事会以授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方式,承认国际上的重要的非政府组织,同各类非政府组织建立工作关系,并发挥这些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96/31号决议第3部分,授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有三种不同情况:“全面咨商地位(General Consultative Status)”、“特别(专门)咨商地位(Special Consultative Status)”和“名册咨商地位(Roster Consultative Status)”。全面咨商地位只授予全球性或区域性、业务范围涉及多领域的NGO;特别(专门)咨商地位面向的是某一特定领域的NGO;花名册咨商地位授予边缘组织。“咨商地位”的不同种类决定该非政府组织可参与的联合国活动的领域范围。一般情况下,都授予“特别咨商地位”。
       按照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96/31号决议第4 部分,取得特别咨商地位可享有如下权利:(1)可在纽约、日内瓦、维也纳联合国大厦派设机构和常驻代表,每处可派5人。(2)可得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及附属机构会议议程,并可指派受权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可就其专长的议题,提出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作有关的书面陈述,经由秘书长分送理事会各理事国。(3)可申请参加联合国召开的有关国际会议及其筹备机关会议,并可做简短发言,提出书面报告。(4)可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委托,为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进行专门研究或调查或编写具体文件。    按照经社理事会1996/31号决议第9部分61(C)条,取得特别咨商地位主要有两项义务:(1)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和议事原则,积极参与联合国非政府组织相关领域的活动。(2)每四年应经秘书长向经社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提出简要的工作报告,具体说明这一组织对联合国工作支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