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作者:SystemMaster
时间:2018-02-05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和《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苏州市和各市(区)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统一的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每年实施一次。按照社会组织的组织类型的不同,以其前2年的运行状况为依据,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具体的《评估考核细则》,由苏州市民政局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统一分类制定。
第五条 凡在全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满1年的社会组织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的社会组织,方可申请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七条 苏州市和各市(区)民政局分别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苏州市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市(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由熟悉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社会组织业务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业务主管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机构人员和综合性的社会团体代表等组成。评估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核;
(三)聘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研究和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荐的人员,组成评估专家组,并组织对申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四)审核并提出申评单位的评估结论意见;
(五)受理社会举报和申评单位的申诉。
第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申评的社会组织,根据民政部门的评估通知或公告,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达到等级标准的,可向登记地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评估,填报《社会组织评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三)申评单位对照相应的《评估考核细则》,进行自评,对存在问题和未达标事项进行整改,并向当地民政局填报《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报告书》,进行申报。
(四)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组采取资料审核、财务审计、现场检查、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实地考核(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申评单位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申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五)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专家组出具的评估报告(包括申评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评级理由以及存在的不足、提出评估等级建议等)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评估等级并向申评单位送达通知书;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审定意见,作出评估结论、发布公告,并向申评单位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各市(区)民政局将获得3A (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统一书面呈报苏州市民政局备案,将4A (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报苏州市民政局复核。获3A(及以下)等级的,由登记地民政局直接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获4A(及以上)等级的,由苏州市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评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由申评的社会组织离职不满2年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申评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一条 被评估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果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后,评估委员会在充分听取评估专家组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单位的陈述后,作出复核结论,并书面答复申请复核单位。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评估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五年。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在有效期内,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检查程序。 
第十三条 已被授予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等级的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撤销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上年度检查不合格,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连续2年年检基本合格的;
(四)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收回(更换)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应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考核要点、申请评估报告书和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上级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通过财政增加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解决,不得向申评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