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重点政策问答(等级评估、评比表彰)

作者:sch
时间:2021-07-26


今日起,我们推出“社会组织重点政策问答”专栏,为您解答我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详细讲解等级评估、评比表彰、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等具体内容,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













专项工作篇


(一)

  等级评估  


Q45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

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


Q46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设置是什么?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Q47

评估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Q48

哪些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评估?

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此外,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自评能够达到更高等级的,可以申报评估。


Q49

有哪些情形不予评估

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2)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Q50

评估机构及职责是什么?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Q51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可评定等级是如何设置的?

《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

县(市、区)民政局可评定3A(含3A)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的3A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所在省辖市民政局备案。

省辖市民政局可评定4A(含4A)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的4A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可评定5A(含5A)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的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Q52

 目前,评估结果与社会组织哪些资格挂钩呢?

(1)《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明确,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需“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Q53

评估等级获得后一直有效吗?

评估等级获得后并非一直有效,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且评估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1)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2)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3)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4)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5)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

  评比表彰  


Q54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哪些文件规定?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颁布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函〔2012〕125号)以及江苏省民政厅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苏民规〔2015〕1号)和《关于加强全省社会组织日常监管的通知》(苏社管〔2017〕23号)的有关规定。


Q55

哪些活动属于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如何界定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下列活动:一是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是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是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Q56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履行哪些程序?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分别请示省委、政府。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并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


Q57

社会组织针对会员开展的评比表彰是否可以自行开展,不需履行上述审批程序?

绝对不可以。针对会员开展的评比表彰项目同样需要履行上述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开展。


Q58

社会组织是否可以变更已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已经批准设立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变更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活动周期等内容,应当提出申请,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查。


Q59

社会组织应当如何规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程中,除了首先要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一是要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二是要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严格控制数量,防止过多过滥;三是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四是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五是要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Q60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以及社会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如果发现有超出业务范围、违规收费,或者被责令停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后仍继续开展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Q61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产生的奖项、荣誉是否有效?

社会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在保留项目目录以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其颁发的奖项、荣誉一律无效。



转自:江苏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