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重点政策问答(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作者:sch
时间:2021-08-02


 江苏民政推出“社会组织重点政策问答”专栏,为您解答我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详细讲解等级评估、评比表彰、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等具体内容,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













专项工作篇


(五)

  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Q86

什么是非法社会组织?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有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还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其中,“以社会组织名义”指的是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从名称上看,有使用“基金会”的,有使用“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委员会”的,也有使用“中心”、“学院”、“研究院”、“俱乐部”的。

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依法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Q87

非法社会组织迷惑社会公众的手法有哪些?

(1)名称让人真假难辨。很多非法社会组织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等名头,有的在名称上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仅一字之差,网页宣传上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社会公众难辨真假。

(2)活动领域“蹭热点”。非法社会组织善于打“擦边球”,往往跟风“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热点,吸引眼球。

(3)组织形式 “品种繁多”。非法社会组织有的以“协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等传统社会组织形式活动;有的以“委员会”、“发展局”、“中心”等类似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活动,令人防不胜防。

(4)包装宣传“高大上”。有些非法社会组织特意在党政机关办公地附近或附属场所租用办公场地,有的拉拢一些退休党政干部或社会名人“站台”、“代言”,有的找各种媒体为自己进行宣传“贴金”,用各种手法增加其“可信度”。

(5)用合法外衣做掩护。有的非法社会组织千方百计“投靠”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下,变身为分支机构;有的与合法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有的想方设法成为事业单位的下设机构,鱼目混珠。


Q88

如何快速甄别非法社会组织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入某个社会组织或与其合作时,可以事先通过如下方式查验该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合法身份,避免上当受骗:

(1)“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http://www.chinanpo.gov.cn/);

(2)关注“江苏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查询——全国社会组织”;

      (3)“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http://shzzxy.jsmz.gov.cn:8190/camsjs/jsp/ext/onlineservice/som/credit/index.jsp);

(4)联系江苏省内各级民政部门进行查询。

    遇到“社会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ishan.chinanpo.gov.cn)查询该组织或者相关组织是否具备公开募捐资格。


Q89

哪些非法社会组织被列为重点打击整治对象?

(1)利用国家战略名义,在经济、文化、慈善等领域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2)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或打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等名义,进行骗钱敛财等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3)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鱼目混珠的非法社会组织;

(4)借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活动开展评选评奖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5)开展伪健康类、伪国学类和神秘主义类活动,以及假借宗教旗号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Q90

抵制非法社会组织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出了什么要求?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


Q91

抵制非法社会组织对党员干部提出了什么要求?

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


Q92

抵制非法社会组织对新闻媒体提出了什么要求?

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


Q93

抵制非法社会组织对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提出了什么要求?

火车、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机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各种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场地;城市的标志性场所,写字楼等服务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或办公场地。


Q94

抵制非法社会组织对各互联网企业提出了什么要求?

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


Q95

抵制非法社会组织对各金融机构提出了什么要求?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


Q96

对于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人员,主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惩处措施?

(1)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接受非法社会组织为分支或下属机构等行为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处罚,对被处罚的社会组织,要公告包括其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处罚信息,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宣传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宣传的新闻媒体和图书出版单位及责任人;

(3)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

(4)网信、电信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职责处置非法社会组织网站和APP,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且拒不改正的互联网企业依法处罚;

(5)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Q97

 对于被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如何处理?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Q98

非法社会组织信息将如何公示?

      省民政厅处理的非法社会组织信息,会定期在“江苏民政网”网站(http://mzt.jiangsu.gov.cn/)和“江苏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jsshzzdt)上进行公示。


Q99

省内如何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线索?

(1)江苏省民政厅  025-83590495;025-83590411

jsmzshzz@126.com

(2)南京市民政局 025-83635683 njmzsgj@163.com

(3)无锡市民政局 0510-81822006 wxmzsgc@126.com

(4)徐州市民政局 0516-83686531 xzshzz@126.com

(5)常州市民政局 0519-85681597 czmzsgc@163.com

(6)苏州市民政局0512-82280389 szmzsgc@163.com

(7)南通市民政局0513-59003635 ntmzsgc@163.com

(8)连云港市民政局0518-85572005 mzjsgsgc@163.com

(9)淮安市民政局0517-83766597 hamzsgc@163.com

(10)盐城市民政局0515-86660424 ycmzmgs@126.com

(11)扬州市民政局0514-87340812 yzmjzz@163.com

(12)镇江市民政局 0511-84425393 zjmzsg@163.com

(13)泰州市民政局 0523-86897175 tzmgc@126.com

(14)宿迁市民政局0527-84363686 sqmzsgc@163.com


Q100

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会不会泄露?

民政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禁止工作人员擅自追查投诉人、举报人信息。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转自:江苏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