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承诺制容缺办理!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流程更简化了
为深化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改革,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依法引导“僵尸”“空壳”等名存实亡、运转异常的社会组织及时注销、快速出清,促进社会组织结构优化,近日,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试行社会组织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定义
适用范围
如何简化内部决策程序? ✦
《意见》指出,符合本意见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一)项或第(二)项情形,因实有人数不足章程规定法定人数,无法召集相关会议的社会组织,应当书面征询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全体剩余成员意见,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决议解散。书面签署意见确有困难的,可通过通讯方式进行。社会组织根据全体剩余成员的共同意愿,公开发布《自行解散的公告》,对相关事项和法律责任作出公开承诺,代替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为社会组织免费发布公告提供便利。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发布。
如何简化清算程序? ✦
《意见》指出,符合本意见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清算义务人认定无法自行清算、无清算必要的,为节约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和诉累,依据社会组织主体责任,可由清算义务人决定终止清算,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发布《简化注销登记清算的公告》(模板详见附件6),公告注册(开办)资金去向及债权债务情况,陈述不设立清算组,申请豁免清算工作报告和清算审计报告等相关原因,承诺由社会组织全体清算义务人承担未清算注销登记后与己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为社会组织免费发布公告提供便利。
不适用简化清算程序的情形: ✦
《意见》指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宜适用的。
施行日期
转自:苏州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