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2年第一批)
苏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 达 公 告
(2022年第一批)
经调查,苏州市水产协会未按规定接受2017年度至2020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苏州市机电业商会、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度至2020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苏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实施办法》所附《苏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3家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苏州惠民诊所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至2020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苏州市模具技术职业培训学校、苏州市模具行业技术中心、苏州纳米技术转移中心未按规定接受2017年度至2020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苏州市韦博语言培训中心、苏州美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青少年发展中心未按规定接受2019年度至2020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电话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上述9家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述9家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同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9家社会组织应自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缴回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社会组织可自本决定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苏州市平泷路158号
邮政编码:215031
联系部门: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
联系电话:0512-82280389
特此公告。
苏州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8日
转自:苏州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