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关于开展全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sch
时间: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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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通知在全省部署开展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明确了总体目标、时间安排、监管任务、监管举措和工作要求。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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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的对象为已在我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推动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二、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至11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6月~8月)

全市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机构的非营利属性,对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附件)如实填报并认真完成自查整改,于8月31日前将扫描件或图片发送至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管理科,邮箱地址:shzz.zjgmzj@foxmail.com。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重点内容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重点内容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岀等方式整改;

3.存在重点内容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二)督导检查(9月~10月)

对照专项行动要求,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规定,市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结合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财务专项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对我市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非营利监管抽查。结合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整改阶段发现的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年检结论、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三)梳理总结(11月底前)

市民政局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围绕看成效、查不足、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深化专项行动,推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联系人:陈敏、田洁炜,联系电话:58673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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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



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非营利法人

对照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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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张家港民政